背景資料

2007年,行政長官透過第69/2007號批示公佈了“服務承諾認可制度”(以下簡稱“認可制度”)的規範,並設立隸屬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評審委員會”)。評審委員會自2007年設立以來,致力推動“認可制度”的實施,以協助公共部門持續優化服務,至今已經歷了十多年的發展。對於公共服務的評審,亦由最初着重審視部門所建立的機制有否達致基本要求,發展到審視部門提升服務質素的有效程度。透過每兩年進行一次的覆檢,確保公共部門為優化服務所建立的管理機制持續有效。

因應《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(2016-2020)》的善治篇提出“推進政府績效治理制度,逐步推行績效評審和績效問責制度,增強政府服務居民和服務社會的能力。”為配合特區政府建立績效治理,評審委員會對原有“認可制度”作出檢討及完善,並與“政府服務優質獎”的激勵機制結合,構建了“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”(以下簡稱︰“績效評審制度”)。相關制度已於2019年4月23日透過第61/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。

制度的目標

  1. 評審委員會期望透過績效評審制度達致以下目標︰
  2. 透過績效評審制度,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績效治理;
  3. 形成以組織為評估重點的組織績效評審制度,從而促進部門的績效、執行力及公共服務素質;
  4. 協助公共部門及實體透過運用績效管理的方法,促進策略的實踐,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體績效提升。